李红兵、秦汉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3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346号案件名称
李红兵、秦汉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红兵;秦汉源;刘香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60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兵,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秦汉源,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被执行人:刘香梅,女,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申请执行人李红兵与被执行人秦汉源、刘香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汉源自动履行25212.5元及迟延履行金200元,执行费278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院认为,(2021)内0603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林义生、廖善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恢320号之一 下一篇 索硕普、王普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特3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