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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义生、廖善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恢3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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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恢3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林义生、廖善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林义生;廖善群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恢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义生,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廖善群,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林义生与被执行人廖善群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沙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善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义生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33,104.22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廖善群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廖善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廖善群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廖善群名下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无有价证券、无保险;被执行人廖善群名下有银行存款1,065.78元,本院已执行到位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林义生。        3、因被执行人廖善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廖善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廖善群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廖善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林义生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林义生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廖善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1,065.78元,未执行到位132,038.44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廖善群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廖善群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善群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林义生,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杰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席瑞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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