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菲、刘志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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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400号案件名称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菲、刘志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菲;刘志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40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61X6U9W,地址南阳市南召县。被执行人:郝菲,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省包头市。被执行人:刘志峰,男,1976年5月27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执行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菲、刘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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