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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菲、刘志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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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400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菲、刘志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菲;刘志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40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61X6U9W,地址南阳市南召县。被执行人:郝菲,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省包头市。被执行人:刘志峰,男,1976年5月27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执行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菲、刘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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