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晓勇、王改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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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542号案件名称
屈晓勇、王改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屈晓勇;王改兰;张思雨;张进平;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542号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诉讼委托代理人:常斌、马臻龙,系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进平,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王改兰,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屈晓勇,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思雨,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楼XX,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进平、王改兰、屈晓勇、张思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贾小霞书 记 员 郭 鹏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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