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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晓勇、王改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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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542号
  • 案件名称

    屈晓勇、王改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屈晓勇;王改兰;张思雨;张进平;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542号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诉讼委托代理人:常斌、马臻龙,系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进平,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王改兰,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屈晓勇,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思雨,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楼XX,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进平、王改兰、屈晓勇、张思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晓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贾小霞书  记  员       郭  鹏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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