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大连泽成服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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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725号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大连泽成服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大连泽成服装有限公司;庄河市桥东服装厂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72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所在地:庄河市新华路二段98号。法定代表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大连泽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石山乡河东村,企业代码:711388099。法定代表人:徐泽成,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庄河市桥东服装厂。住所地: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企业代码:11882625-4。法定代表人:徐泽成,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泽成服装有限公司、庄河市桥东服装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庄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4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250元,执行费716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21年9月18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靖翊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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