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才全与唐柯,罗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1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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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1891号案件名称
张才全与唐柯,罗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才全;唐柯;罗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1891号 申请执行人:张才全,女,汉族,1970年08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 被执行人:唐柯,男,汉族,1977年06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罗佳,女,汉族,1981年0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申请执行人张才全与被执行人唐柯、罗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8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柯、罗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才全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2,63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唐柯、罗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柯、罗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费令。2021年8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兑现2528.41。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18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 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审 判 员 曾宪伟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文秀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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