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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赵某、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81民初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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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681民初1035号
  • 案件名称

    付某与赵某、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付某;赵某;孙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81民初1035号原告:付某,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赵某,男,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孙某,男,37岁,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付某、赵某与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付某、赵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付某、赵某虽然申请撤诉,但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付某、赵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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