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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泥腿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2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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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2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山西泥腿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山西泥腿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288号之一复议申请人:山西泥腿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MAOKXBNCXY。法定代表人:计国良,该公司总经理。财产保全申请人:阳泉市双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MAOHB0790F。法定代表人:王杏彩,该公司总经理。复议申请人山西泥腿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申请人阳泉市双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复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晋0321民初1288号民事裁定书。复议申请人山西泥腿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山西泥腿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复议称,复议申请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该裁定将其列为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特申请依法不再将复议申请人列为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财产保全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申请人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山西泥腿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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