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邱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89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895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邱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邱坤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89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住所地长沙市。负责人熊丹凤。被执行人邱坤,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8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邱坤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3383.47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 湘审判员 周 娜审判员 钟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美凤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