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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虹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恢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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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恢126号
  •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虹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葫芦岛市虹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有限公司;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虹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绣街106号楼D。法定代表人:周孟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金成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乡响水河村。法定代表人:宋铁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虹金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有限公司、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辽0791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有限公司、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有限公司、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但是账户内余额不足以偿还本案欠款,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辽宁嘉合精细化有限公司、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金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以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但目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人民陪审员  张小宇人民陪审员  姚 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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