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晓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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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097号案件名称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晓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晓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097号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98499882M。法定代表人:王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宏杰,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晓冬。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晓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段文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唐 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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