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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世伟、翟常浩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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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恢295号
  • 案件名称

    翟世伟、翟常浩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翟世伟;翟常浩;石常店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恢295号申请执行人:翟世伟,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翟常浩,男,1999年6月24日出生,满族,学生,住凤城市。被执行人:石常店,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凤城市。翟世伟、翟常浩与石常店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凤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金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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