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星、毛春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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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957号案件名称
王星、毛春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星;毛春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957号申请执行人:王星,男,1989年9月27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执行人:毛春云,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王星与被执行人毛春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314.22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0314.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9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毛春云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毛春云限制高消费。 5.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星,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毛春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巴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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