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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毛春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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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957号
  • 案件名称

    王星、毛春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星;毛春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957号申请执行人:王星,男,1989年9月27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执行人:毛春云,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王星与被执行人毛春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314.22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0314.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2021年5月27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9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毛春云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毛春云限制高消费。        5.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星,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毛春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巴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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