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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与太仓璟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4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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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4476号
  • 案件名称

    刘俊与太仓璟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俊;太仓璟源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4476号原告:刘俊,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璟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1N2XTX2。法定代表人:沈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彬,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俊与被告太仓璟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刘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汪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琳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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