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与太仓璟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4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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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4476号案件名称
刘俊与太仓璟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俊;太仓璟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4476号原告:刘俊,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璟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西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1N2XTX2。法定代表人:沈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彬,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刘俊与被告太仓璟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刘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汪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琳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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