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俊民、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6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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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620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俊民、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曹俊民;张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俊民,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曹俊民与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张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军名下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9月1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军名下公积金账户,查封期限为两年。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张建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对已查封财产进行续封,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执行助理姚楠书记员 王海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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