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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俊民、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6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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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6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曹俊民、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曹俊民;张建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俊民,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曹俊民与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张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军名下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9月1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军名下公积金账户,查封期限为两年。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张建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对已查封财产进行续封,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执行助理姚楠书记员  王海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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