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少鹰与北京福慧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6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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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6996号案件名称
林少鹰与北京福慧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林少鹰;北京福慧昊天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6996号原告:林少鹰,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福慧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6号院1幢一层20。法定代表人:张冰,董事长。原告林少鹰与被告北京福慧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林少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少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马绍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高代飞书 记 员 陈晓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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