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齐立波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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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08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齐立波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齐立波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08号申请保全人:齐立波,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保全人:哈德力·叶尔肯,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齐立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哈德力·叶尔肯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4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哈德力·叶尔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3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哈德力·叶尔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中华路营业所尾号7703账户(实际冻结1.90元)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哈德力·叶尔肯在中国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尾号4670账户(实际冻结1.09元)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哈德力·叶尔肯在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莫索湾支行尾号9665账户(实际冻结0.41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包家店支行尾号0516账户(实际冻结10022.41元)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哈德力·叶尔肯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19c3账户(实际冻结0.64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e71b账户(实际冻结69.50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0d18账户(实际冻结0.37元)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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