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贞与刘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5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546号案件名称
温贞与刘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温贞;刘小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546号申请执行人:温贞,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25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小红,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16日,住南召县。申请人温贞与被执行人刘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小红未自觉履行南召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小红银行账户存款。(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钰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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