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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广宁、周仕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381执恢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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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381执恢2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廖广宁、周仕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廖广宁;周仕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381执恢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广宁,男,1963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被执行人周仕成,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申请执行人廖广宁与被执行人周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138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廖广宁支付62000元及利息;二、向廖广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法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申请执行费856元。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21年9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退给申请执行人廖广宁461.58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另外,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于宁审判员  罗宝龙审判员  张民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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