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子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2执恢1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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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1620号案件名称
程子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程子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02执恢1620号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被执行人程子涵信用卡纠纷一案的(2014)芙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业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 湘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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