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延安南路租赁站与孙其振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4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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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449号之一案件名称
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延安南路租赁站与孙其振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延安南路租赁站;孙其振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延安南路租赁站,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R6FK96。经营者:黄树金,该租赁站经营者。被执行人:孙其振,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昌吉市。申请执行人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延安南路租赁站(以下简称鑫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孙其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64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鑫龙租赁站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其振偿还租赁费、违约金及诉讼费111974.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80元,本案合计执行标的为113554.2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发送彩信方式向被执行人孙其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本院自2021年3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其振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其振名下开设的银行和微信账户内有可用款项,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和微信账户;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或到行政部门、等单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其振名下有车辆、证券、金融理财产品、投资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登记信息;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其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且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仍有113554.2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通过见面约谈的方式将上述执行信息及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鑫龙租赁站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案被执行人孙其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此案现已不具备可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兵0601执4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雯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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