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恒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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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22号案件名称
潘金恒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潘金恒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22号申请保全人:潘金恒,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马忠英,男,1979年2月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李新玲,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潘金恒与被保全人马忠英、李新玲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保全人马忠英、李新玲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800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潘金恒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980号案对被保全人马忠英、李新玲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8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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