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恩与候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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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64号案件名称
王天恩与候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天恩;候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64号申请人:王天恩,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南召县城郊乡。被执行人:候磊,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住南召县。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王天恩与被执行人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764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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