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殿阁与杨禹奇、张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0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024号
  • 案件名称

    杨殿阁与杨禹奇、张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殿阁;杨禹奇;张柳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024号原告:杨殿阁,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杨禹奇,男,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延萍,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柳,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东,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殿阁、杨禹奇与被告张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殿阁、杨禹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殿阁、杨禹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殿阁、杨禹奇负担。        审判员    王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熙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