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殿阁与杨禹奇、张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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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024号案件名称
杨殿阁与杨禹奇、张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殿阁;杨禹奇;张柳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024号原告:杨殿阁,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杨禹奇,男,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延萍,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柳,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东,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殿阁、杨禹奇与被告张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殿阁、杨禹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殿阁、杨禹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殿阁、杨禹奇负担。 审判员 王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熙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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