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世伟、大连人和宜居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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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6977号案件名称
孙世伟、大连人和宜居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世伟;大连人和宜居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6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世伟,女,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宇坤,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人和宜居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正仁街40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UR1BH3M。法定代表人:马国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世伟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人和宜居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世伟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孙世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世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孙世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王迎春审判员 陈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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