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林与刘正煌,高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民初4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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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5民初4449号案件名称
李美林与刘正煌,高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美林;刘正煌;高兴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4449号 原告:李美林,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友成,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兴祥,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刘正煌,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李美林与高兴祥,刘正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林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4.00元,减半收取3492.00元,由原告李美林负担。 审 判 员 杨红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涛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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