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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美林与刘正煌,高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民初4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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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5民初4449号
  • 案件名称

    李美林与刘正煌,高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美林;刘正煌;高兴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4449号  原告:李美林,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友成,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兴祥,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刘正煌,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李美林与高兴祥,刘正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林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4.00元,减半收取3492.00元,由原告李美林负担。  审  判  员  杨红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涛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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