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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胡亦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02执12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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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2执12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胡亦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胡亦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02执1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住所地濉溪县。负责人:宣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永银,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胡亦念,男,1978年12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与胡亦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胡亦念名下存款账户,现案件需要解除对胡亦念名下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亦念名下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霍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 凯书 记 员 魏 薇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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