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戚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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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468号案件名称
润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戚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润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戚明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468号原告:润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久寿街17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欣,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明霞,女,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原告润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戚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润德物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梁思凡书 记 员 江云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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