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彩珠、咸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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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1421号案件名称
杨彩珠、咸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彩珠;咸洋;李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1421号原告:杨彩珠,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咸洋,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李雪,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原告杨彩珠与被告咸洋、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杨彩珠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彩珠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彩珠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杨彩珠负担。审判员 庞文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景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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