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迎红、当涂县市政管理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5民终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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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民终1463号案件名称
潘迎红、当涂县市政管理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潘迎红;当涂县市政管理所案件缘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5民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迎红,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安(系潘迎红丈夫),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正亮(系潘迎红继子),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当涂县市政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天井街小区一村8号楼。法定代表人:钱伟,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兴海,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迎红因与被上诉人当涂县市政管理所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迎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当涂县市政管理所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35956.97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当涂县市政管理所作为案涉九曲桥改造工程的建设方,对于潘迎红滑倒的斜坡处,有无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备防滑功能的防滑砖应负举证责任。一审在当涂县市政管理所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驳回潘迎红对案涉斜坡使用材料的防滑值进行鉴定的申请,直接认定该PC砖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防滑功能,违反证明责任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对赔偿责任分配比例不当。当涂县市政管理所作为九曲桥改造工程的管理方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建设方在建设过程中未能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同时,当涂县市政管理所提交的设计图纸没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加盖的审查专用章,再结合案涉斜坡在事后由当涂县市政管理所改造成斜坡和阶梯结合的构造,充分说明九曲桥改造工程在设计上有不合法及不合理之处,以上种种因素共同导致潘迎红滑倒的结果。当涂县市政管理所对九曲桥改造工程设计不合法不合理,且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认定当涂县市政管理所在本案中存在严重过错。在案涉斜坡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判决当涂县市政管理所承担30%的责任,属于主次责任划分错,明显不当。当涂县市政管理所辩称,案涉工程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设计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设计,案涉路段采用的是具有防滑功能的PC砖,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具有相关资质,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足以证明是合格工程。潘迎红摔倒时正下雨,其一手打伞一手拎菜,主要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潘迎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当涂县市政管理所赔偿潘迎红医疗费23616.97元、护理费8100元、营养费3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35956.97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27日上午,潘迎红步行至当涂县姑孰镇护城河上九曲桥西端桥岸连接处斜坡,天下雨,潘迎红下斜坡时不慎滑倒,后无法动弹,立即拨打110报警,经110指挥中心联系120急救中心,120救护车将原告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治疗。后经该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及左小腿软组织伤。潘迎红于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19日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个人自付医疗费23616.97元,并产生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600元及相关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八六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中出院医嘱载明:全休三月,护理一月。九曲桥改造工程于2021年1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潘迎红摔倒地使用了PC砖(防滑砖)。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当涂县市政管理所作为案发地的九曲桥改造工程的建设方和管理方,应当考虑到九曲桥人行通过的安全,并设立安全提醒告示牌,而案发时并未设立。九曲桥西边与东城水岸岸边连接处在案发时是全斜坡,尽管使用的是PC砖(防滑砖),但在雨雪天气通过九曲桥的安全隐患还是存在。案发当时天正下雨,潘迎红系下坡,其一只手拎菜,一只手打伞,本身防护意识也不强,导致不慎摔倒受伤。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当涂县市政管理所应承担的责任可酌定为30%。关于潘迎红的损失:自付医疗费23616.97元、护理费8100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住院及康复期间的营养费3420元、交通费100元应予认可,以上合计35956.97元。当涂县市政管理所应当赔偿10787.09元(35956.97×30%)。判决:一、当涂县市政管理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潘迎红10787.09元;二、驳回潘迎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潘迎红承担100元,当涂县市政管理所承担5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当涂县市政管理所赔偿潘迎红10787.09元,依据是否充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当涂县市政管理所作为九曲桥改造工程的建设方和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潘迎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潘迎红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行为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其在下坡时防护意识不强,导致不慎摔倒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当涂县市政管理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对一审认定的潘迎红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予以确认,一审据此判决当涂县市政管理所赔偿潘迎红10787.09元,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潘迎红上诉主张案涉工程在设计上不合理,在工程质量上亦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根据当涂县市政管理所在一审中提供的九曲桥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该工程于2021年1月25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并由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潘迎红的该上诉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在对双方的过错责任进行划分的时候,已充分考虑到当涂县市政管理所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故一审驳回潘迎红提交的对PC砖的防滑值予以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潘迎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潘迎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齐 萍审 判 员 范秀媛审 判 员 张瑞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俞家佳书 记 员 袁 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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