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澄梧、姚文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7执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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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521号案件名称
姚澄梧、姚文钦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姚澄梧;姚文钦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7执521号姚澄梧(及其监护人刘小娜)/姚文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澄梧与被执行人姚文钦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姚文钦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姚文钦已将款额1750元汇缴至本案子账号,本院已将其中1700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姚澄梧之监护人刘小娜的银行账户(账号62×××72),其中申请执行费50元汇付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7)湘1227民初742号民事调解第二项中,姚文钦应支付姚澄梧2021年7~8月份抚养费部分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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