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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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681号案件名称
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681号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艳波,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彬彬,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野,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住盘锦市盘山县。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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