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肖晓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10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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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10503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肖晓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肖晓波;史梅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10503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街**。负责人:周晓光,系该分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凡红,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晓波,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史梅英,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肖晓波、史梅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加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秀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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