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海洲、申艳平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3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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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341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海洲、申艳平等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海洲;申艳平;高团结;常春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578119112X,住所地江苏丰县。法定代表人:董德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海洲,男,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申艳平,女,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高团结,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常春建,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6月17日立案执行,2021年09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洲、申艳平、高团结、常春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321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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