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宝逸与张爱平首次执行裁定书(2020)鲁0202执350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鲁0202执3500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宝逸与张爱平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宝逸;张爱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202执35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宝逸,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张爱平,女,汉族,1969年09月29日生,住荣成市成山大道东段186号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爱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爱平在中国工商银行1614××××14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9920.6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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