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立国、李在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2执8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02执810号案件名称
房立国、李在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房立国;李在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2执810号申请人:房立国,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李在峰,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立案执行的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402民初6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402民初6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振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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