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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立国、李在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2执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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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02执810号
  • 案件名称

    房立国、李在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房立国;李在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2执810号申请人:房立国,男,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李在峰,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立案执行的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402民初6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1402民初6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振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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