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裴鲜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3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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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3117号案件名称
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裴鲜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裴鲜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3117号原告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学城路2-20号(1门)。法定代表人金国光。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超,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裴鲜峰,男,朝鲜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思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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