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王后付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5民终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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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民终1262号案件名称
王平、王后付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平;王后付;朱荣梅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5民终1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后付,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荣梅,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方华,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平因与被上诉人王后付、朱荣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3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后付、朱荣梅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错误。1.对物权的侵害,包括实际侵害和可能的侵害,物权人均有权要求排除妨害,王后付、朱荣梅不但有侵权事实,还有可能侵权的行为,其要求排除妨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在其维修房屋过程中,王后付、朱荣梅多次前来破坏,导致其木工、瓦工工资损失2270元、被破坏财物损失1700元、因房屋无法居住产生的租房费用4800元,上述损失均有报警记录、木工、瓦工证明。王后付、朱荣梅辩称,一审判决正确,王平上诉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存在虚假。王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王后付、朱荣梅停止侵害,赔偿其各项损失9040元;2.王后付、朱荣梅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一审经审理查明,王平、王后付、朱荣梅是邻居关系,王后付、朱荣梅系夫妻关系,王平住宅位于王后付、朱荣梅住宅的右侧。王平家的房屋因年久失修遂对其修缮翻建,在此过程中,就雨水的流向及房屋的高度与王后付、朱荣梅多次发生争执,现王平的门楼建造至与王后付、朱荣梅家的房屋高度基本持平,王平欲继续加高完工,王后付、朱荣梅认为按习俗王平的门楼不能高于其房屋,遂阻挠王平施工,造成王平停止施工。为此,王平于2020年4月22日7时许、28日7时许、8月12日9时许以王后付、朱荣梅闹事为由报警。2020年7月10日,王平将王后付、朱荣梅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以认定违章建筑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王平上诉至本院。2021年1月21日,本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王平停止侵权的主张,三次报警记录可以证明,王平在施工过程中,王后付、朱荣梅为了王平的门楼高度不高于自家的房屋,阻挠王平进行施工的事实,但该侵权行为实施过后便停止,王平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后付、朱荣梅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或该侵权行为处于连续性状态,无从谈起“停止”侵权,故对王平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王平主张的损失,王后付、朱荣梅阻挠王平方施工的侵权行为,造成王平工人窝工损失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但王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够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待王平补充证据后可另行诉讼主张。综上,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平负担。二审中,王平提交房屋现场照片一组、证人证言四份,证明王后付、朱荣梅多次阻挠其施工,导致王平损失。王后付、朱荣梅质证认为,照片不能反映全面的事实,朱荣梅自认曾两次阻挠施工,一次在夜里,一次在上午,王平陈述的其他均不是事实,对证据不予认可。王后付、朱荣梅出具视频一组,证明只要王平建门楼不超过其家前楼,同意王平建房时拆除其部分房屋。王平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对照片及视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将结合案件事实与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对证人证言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除朱荣梅自认的事实以外,其他均不予认定。二审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定。综合各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驳回王平的诉讼请求,依据是否充分。本院认为,中国民间有句习语,“门楼低矮穷不走,院门高大富自来”,在中国农村,老百姓对门楼高矮比较讲究,认为门楼高矮对家庭的兴旺发达和儿孙幸福有很大影响。村民在建房时均注意避免与他人门楼平行,尽量错开,以免引起高矮之争。本案双方当事人亦认可,在和县本地,对门楼的高矮也比较讲究。经本院勘察发现,王平家在建门楼××马路一侧墙面与王后付、朱荣梅家的门楼墙面完全贴合且处于同一水平线,王平家在建的门楼顶部,在未上瓦之前与王后付、朱荣梅家门楼的顶部(不包括铁质镂空栏杆)相持平。本案中,朱荣梅因门楼高矮的问题,与王平发生争执,并发生了阻挠王平施工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朱荣梅第一次破坏王平门楼建筑是在夜间,将高出其门楼的一层砖及混凝土等抛洒下,第二次系王平正在施工的一个上午,因朱荣梅骑在门楼上,施工人员无法继续施工,只能停工离开。因双方均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因朱荣梅造成王平的实际损失,本院酌定损失金额为1000元。考虑到王平明知在农村对门楼高矮有讲究,在建设自家门楼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在建门楼会高出王后付、朱荣梅家门楼,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50%的损失,王后付、朱荣梅因阻挠施工造成王平损失,承担50%的损失责任,即赔偿王平损失500元。王平主张王后付、朱荣梅停止侵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后付、朱荣梅有存在继续侵害的行为,一审判决驳回王平此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且本案根结在于王平在建门楼如继续施工,势必高出王后付、朱荣梅家门楼,王平应本着尊重本地习俗的原则,修改施工方案,避免矛盾再次发生。综上,王平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3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二、王后付、朱荣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平各项损失500元;三、驳回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平负担25元,王后付、朱荣梅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平负担25元,王后付、朱荣梅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齐 萍审 判 员 范秀媛审 判 员 张瑞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俞家佳书 记 员 袁 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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