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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庆成、付庆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227财保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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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7财保74号
  • 案件名称

    赵庆成、付庆友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迁西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庆成;付庆友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7财保74号申请人:赵庆成,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迁西县。被申请人:付庆友,男,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迁西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棚改置换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付庆友在迁西县城关(三片)区棚改置换“签订协议顺序号26号、房屋编号4-05号”对应楼房210平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赵庆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宗  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付会军(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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