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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平、常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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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2执1571号
  • 案件名称

    杨建平、常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建平;常杰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平,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园六号西区。        被执行人:常杰,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申请执行人杨建平与被执行人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2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常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68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证卷、网络银行、不动产、民政、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发现其对外债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常杰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和失信名单。对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其本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5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祥审判员    翟光辉审判员    张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康磊磊书记员    苏诺宸>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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