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妹、李小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26民初3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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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民初3543号案件名称
何小妹、李小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何小妹;李小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26民初3543号原告:何小妹,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跃龙,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溪,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何小妹诉被告李小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小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跃龙、被告李小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小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小溪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3760元,从2020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其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因被告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因没有现金,所以于2017年2月18日原告将自己持有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62×××17)给被告,当日被告在pos机上刷取现金5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一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至2020年6月20日,被告才偿还2400元,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何小妹现金人民币肆万柒仟陆佰元整(47600)”。后于2020年10月15日,偿还2000元。2021年4月16日,偿还2000元。下欠原告43760元至今未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故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决如前所请。被告李小溪辩称,在2020年6月20日出具借条后,约定利息为600元一个月。我每个月都付了利息,一直付到了今年的6月份。原告起诉我之后我就没付了。原告通过电话、微信催讨过我,但是我实在没有,有钱我一定会还的。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何小妹和被告李小溪系朋友关系。2017年因被告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7年2月18日将自己所持有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62×××17)给被告,当日被告在POS机上刷取现金5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至2020年6月20日,被告才偿还了2400元,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何小妹现金人民币肆万柒仟陆佰元整(47600)李小溪2020年6月25日430626198407061437”。后于2020年10月15日,被告偿还了2000元本金。2021年4月16日,被告再次偿还2000元本金。还欠原告43600元未还。但被告至今仍有部分借款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600元,被告李小溪自签订借条之日起至2021年六月份共计支付7200元。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李小溪向原告何小妹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虽借条系被告补签,但是是出于被告对借款事实的认可,本院对借条予以认可。现借条已过还款期限,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从2020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根据双方约定利息为600元/月,是以借条出具时47600元的本金为基数,年利率为15.1%(600元/月×12月÷47600元),即日利息为19.7元。之后被告偿还了两次2000元的借款,但仍继续以600元每月偿还,超出了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部分均应抵减本金。利息应以偿还后的本金为基数计算,超出约定利率部分利息应抵减本金。故应以2020年10月15日、2021年4月16日为分界点分别计息。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16日,因原告自认被告偿还本金2000元,故应以45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1%计算,即日利息18.86元,该段时间利息合计3451.38元(18.86元×183天),超出约定的利息部分应抵扣本金即尚欠本金45446.28元[45600元-(19.7-18.86)元×183天]。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25日,原告自认被告再次偿还本金2000元,故应以43446.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1%计算,即日利息17.97元,该段时间利息合计1168元(17.97元×70天),超出约定的利息部分应抵扣本金即尚欠本金43333.83元[43446.28元-(19.7-17.97)元×70天]。故被告实际还应偿还原告本金43333.83元。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本院支持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3333.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1%支付其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小溪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小妹借款本金43333.83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43333.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1%从2021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被告李小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虎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余汉雄书 记 员 何琰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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