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树武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站、刘波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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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022号案件名称
库尔勒树武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站、刘波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库尔勒树武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站;刘波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22号申请人:库尔勒树武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营者:卢树武。被申请人:刘波,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申请人库尔勒树武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站诉被申请人刘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1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库尔勒树武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站提供了被申请人刘波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波名下价值111,8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波名下一套房产的相关权证手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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