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自力与付为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9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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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915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自力与付为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肖自力;付为刚;蔡珍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9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自力,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执行人:付为刚,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被执行人:蔡珍元,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自力与被执行人付为刚、蔡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付为刚、蔡珍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为刚、蔡珍元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肖自力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443元、执行费295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年8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付为刚、蔡珍元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8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9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2021年8月11日,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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