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丁泽伟、刘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恢68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恢6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丁泽伟、刘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丁泽伟;刘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恢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泽伟。被执行人刘刚。申请执行人丁泽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泽伟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5执恢6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