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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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718号案件名称
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云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云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718号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柏树村世纪豪庭会所东三层。法定代表人:蒋开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明,湖南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东,系该公司安保主管。被告:陈**龙,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邵百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瑛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龙巍峨书 记 员 游小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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