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淑英、赵学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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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6458号案件名称
于淑英、赵学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于淑英;赵学锋;兰淑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6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淑英,女,194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学锋,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住庄河。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淑红,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住庄河。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锋,系兰淑红丈夫,自然情况同上诉人赵学锋。上诉人于淑英、赵学锋、兰淑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赵学锋于2017年12月31日出具总条内容,应认定该总条是双方对以往借款本息的重新确认。故应查明总条中本息是如何计算的,如于淑英对总条中的数额能做出合理解释,则应当以其主张的金额确定本金。同时还应查明利息标准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淑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赵学锋、兰淑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姝丽审判员 王良家审判员 张萍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美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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