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淑英、赵学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4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6458号
  • 案件名称

    于淑英、赵学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于淑英;赵学锋;兰淑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6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淑英,女,194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学锋,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住庄河。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淑红,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住庄河。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锋,系兰淑红丈夫,自然情况同上诉人赵学锋。上诉人于淑英、赵学锋、兰淑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赵学锋于2017年12月31日出具总条内容,应认定该总条是双方对以往借款本息的重新确认。故应查明总条中本息是如何计算的,如于淑英对总条中的数额能做出合理解释,则应当以其主张的金额确定本金。同时还应查明利息标准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淑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赵学锋、兰淑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姝丽审判员  王良家审判员  张萍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美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