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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奥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506执78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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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06执787号之四
  • 案件名称

    马鞍山奥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马鞍山奥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06执78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奥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新材料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立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金谷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张宪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奥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兖州区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宁大禹路支行15×××21账户内存款139567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宁大禹路支行15×××21账户内存款13956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艭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506执78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奥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新材料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立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金谷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张宪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奥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兖州区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宁大禹路支行15×××21账户内存款139567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天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宁大禹路支行15×××21账户内存款13956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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