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解祥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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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39号之一案件名称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解祥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解祥;伍爱萍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平,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李解祥,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伍爱萍,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103民初3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解祥、伍爱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解祥、伍爱萍按(2020)湘1103民初3404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偿还申请执行人截至2020年10月15日的逾期贷款本息55138.93元,下余贷款本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偿还;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李解祥、伍爱萍提供抵押的位于冷水滩区的房屋(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248.5元和执行费727.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解祥有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XXX16)。为便于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解祥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XXX16)。二、被执行人李解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责令被执行人李解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或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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