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喜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2执38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执386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喜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喜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2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厦门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熊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超,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系该公司合规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刘喜玲,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本院在执行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喜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喜玲母亲刘月成于2021年8月30日自愿代为偿还61300元(借款本金60000元,诉讼费130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喜玲被韶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持二级残疾证。因无劳动能力、无就业条件,被韶山市民政局认定为韶山市城镇低保对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喜玲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0)韶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沈 蹦审 判 员 陈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蔡旺东代理书记员 刘 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继忠借款合同纠纷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辽07司惩复3号 下一篇 张丙志、李国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