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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忠借款合同纠纷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辽07司惩复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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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司惩复3号
  • 案件名称

    王继忠借款合同纠纷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复议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继忠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21)辽07司惩复3号申请复议人王继忠,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满族,住黑山县。申请复议人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的(2021)司惩6号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提出,其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的还款义务,并且查封的标的物价值及执行到期债权远远超过判决书给付款项,不存在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行为,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经本院审查,申请复议人王继忠未履行(2019)辽0726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对申请复议人王继忠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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